社会团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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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编辑] 各地的社會團體海峽兩岸在具體施行操作與規定大同小異,但中國大陸的審批較嚴格。 [编辑] 台灣根據中華民國《人民團體法》的規定,社會團體指以推展文化、學術、醫療、衛生、宗教、慈善、體育、聯誼、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,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。 國民政府大陸政權時期和現行台灣地區,根據《人民團體法》之規定,社會團體屬于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。社會團體的成立必須有年滿二十歲的發起人、製定章程。 [编辑] 中國大陸在中国大陆,根据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,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成立社会团体必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(民政)、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;事实上,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。字面含义上与國民政府之《人民團體法》定義的“人民團體”內涵基本相同,下列三類機搆組織不屬于社會團體: 除“社會團體”外以外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,對外国商会另有規定即《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》。國務院其他部門還有其他具體規定,如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》,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》。 [编辑] 香港在香港成立的社會團體,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《社團條例》約束。新成立的社團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,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。有關申表格請須由3名幹事簽署,並須包括社團名稱及宗旨等資料。而申請社團註冊毋須繳費。 [编辑] 相關 |


